【圆明网】辽宁省葫芦岛市现年52岁的法轮功学员栾长辉二零二一年底被非法判刑四年,栾长辉依法上诉。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葫芦岛中级法院下达(2021)辽14刑终338号裁定书:维持冤判四年,罚金二万元。栾长辉76岁的老母亲仲淑莲在网上实名控告迫害儿子的三个施害者:审判长尹淼,法官韩玲、薛春来。
栾长辉,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葫芦岛市渤海造船厂高级工程师。他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身心受益。在工作中,他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多次荣获优秀奖;在单位备受上司的赏识、同事的尊敬。在家他是个孝顺的儿子、慈爱的父亲,深受亲朋好友的赞誉。
因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点,栾长辉在单位上班被葫芦岛市龙港区边防派出所带走并抄家,家中三台笔记本电脑等私人物品被非法抄走。十一月二十四日,栾长辉被连山区法院在葫芦岛市看守所非法庭审,公诉人龙胆没有对用作构陷的任何“证据材料”出示原物,只出示了扣押清单和几张照片。家属辩护人要求对所有构陷材料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公诉人和法官不敢直接答对、含糊其辞。就公诉人的非法指控,律师和家属辩护人当庭进行了全面有力的驳斥。随后十一月三十日,栾长辉被非法判刑四年,罚金二万元。栾长辉上诉。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枉法裁决:维持冤判。
目前栾长辉被劫持到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非法关押。
面对儿子已陷冤狱,栾长辉的母亲仲淑莲在万般无奈下,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八日在网上分别向12337、12389、12388、12380等部门控告尹淼、韩玲、薛春来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徇私枉法,滥用职权、诬告陷害等罪,要求有关机构追诉他们的刑事责任。
仲淑莲向政法警察违纪违法平台、中纪委、公安部、组织部举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法官尹淼、韩玲、薛春来。
以下是栾长辉的母亲仲淑莲控告书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第三百条不适用于栾长辉;这一罪名包括两部份,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构成这两个方面。中国没有任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同时也从来没有谁指出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联合推出【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14个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
三、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家出版总署第50号令文件中废止了对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也找不到任何一条法律依据证明究竟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这就证明法轮功是合法的。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无论在栾长辉家中搜出多少法轮功宣传品都不构成犯罪。不管制作、发放宣传品也好、劝三退也好,所有这些做法无非是围绕“坚守信仰”和“讲清真相”,没有任何违法性,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3 条)。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43条、第251条之规定,被告人尹淼,韩玲、薛春来,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刑事责任。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